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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4-02
kok综合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确保培训质量,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2022年度莱芜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经莱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2022年新批准成立的培训机构不在此次评估范围。
对培训机构执行法规、场地设备、教学管理、安全管理、培训服务等方面开展评估,并按照统一标准和要求对评估情况进行量化赋分。
对照《莱芜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标准》(附件1)进行自查赋分,并提报以下材料:
1.《莱芜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标准》,请填写“自查赋分”栏目,并根据“提报材料”栏目要求进行梳理并装订成册(按照评估标准中项目排序);
4.《莱芜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备案登记表》(擅自变更且未审批备案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必须填写)(附件4);
以上所有材料胶装成册,请于3月27日前报送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文化北路40号保险大厦5楼507房间,联系电话),所有材料的电子版压缩后(文件名注明机构名称)发送至电子邮箱过期不再受理。
采取查阅报送资料、实地察看方式开展评估,综合评估后确定结果。综合评分60分(含)以上及整改后赋分达到60分(含)以上的,为合格培训机构;整改后综合赋分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培训机构。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9、50、51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直接列为评估不合格培训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的培训机构,在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须认真整改,并做好复评准备。对整改不合格的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失信联合惩戒等多种方式予以处理。
(一)高度重视。开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度报告工作是提高我区培训机构办学管理水平,规范办学行为的有效措施。各培训机构要精心准备,认真自查,积极配合做好实地查看评估工作。
(二)认真总结。评估工作结束后,各培训机构要对评估结果进行认真分析总结,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提高办学质量,为我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做出新的贡献。